福清市政府近日出台《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
《办法》规定,村民零星建房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镇(街道)进行审批,核发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新建、扩建的,由镇(街道)按照程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后核发个人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建设方案(含总平、管综等)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后续相关规划分户建设许可由镇(街道)审批。
《办法》规定,对无偿退出宅基地的,采取“留权不留地”的做法,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不动产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仍由权利人保留。无不动产权属证明的,给予出具《村民旧宅基地腾退凭证》。将来遇征地拆迁时,政府认可原不动产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效力,也认可经过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的《村民旧宅基地腾退凭证》的效力。
《办法》规定,镇(街道)应当编制村庄精细规划,村庄精细规划的深度应达到修建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各村应按标准控制和划定村庄发展边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办法》规定,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按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控制,城郊融合类的村庄按100平方米平方米/人控制,其它其他村庄按120平方米/人控制。对现状村庄人均用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由村集体组织旧村改造、拆除旧宅基地并复耕后,方可申请相应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