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聊城市局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四个落实”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双到位。
落实管护主体,明确了项目区内新增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工程设施,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为管护主体;新增耕地由依法确定的承包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
落实管护资金,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投入资金、项目预决算结余资金,项目区内新增设施、耕地等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省、市、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经县财政部门批准耕地开垦费等可用作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的财政资金以及镇、村自筹资金等,并明确将项目的后期管护资金和管护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主要标准。
落实管护职责,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护职责,由县级政府对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后期管护规章制度,落实管护资金;管护主体负责落实管护方案,用好管护资金,落实奖惩措施;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新增耕地土地经营权承包发放,监督经营权人用于农作物种植;耕地承包经营人组织好耕地的耕作,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
落实责任追究,对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耕地违法占用的,按违法占地依法依规处理;对破坏耕地、弃耕抛荒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管护成效差,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不合格被上级批评、通报的,本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不列入耕地保护激励范围;被约谈问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截至4月底,该局对已入库的252个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进行了自查,各县(市、区)针对自查中的发现的问题分类制定了整改措施,有效促进了补充耕地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