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对耕地、临时用地调查等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对相关调查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通知》对耕地调查和标注的要求作出调整。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简称《技术规程》)原规定调查为耕地,并标注为“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临时坑塘”“观赏园艺”“速生林木”和“绿化草地”的地块,不再按耕地调查,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具体调整为:对原标注为“临时种植园木”“临时种植林木”和“临时坑塘”,分别细化调查为果园、茶园、其他园地、乔木林、灌木林、其他林地、坑塘水面等地类,标注“即可恢复”属性;对其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而实地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地类,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通知》补充细化了耕地种植属性标注。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规定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调整为“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粮与非粮轮作”“休耕”“林粮间作”和“未耕种”。其中,“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非粮作物”和“粮与非粮轮作”三种属性是通过实地调查对原“耕种”属性的细分;“休耕”“林粮间作”和“未耕种”未作调整;取消原“临时种植牧草”属性标注,将其纳入“种植非粮作物”进行标注。初始调查成果按2018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统一时点更新成果按2019年种植情况进行标注。此外,全部耕地图斑均应标注种植属性。
《通知》对临时用地及拆除未尽地块的调查要求作出调整。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临时用地的调查要求调整为,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不再按原地类调查。其中,工程建设附属的临时用地按用地工程主体的地类调查,临时勘探及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临时用地按采矿用地调查。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未拆除到位和拆除未复耕或复绿等地块的调查要求调整为,依据原建构筑物认定地类。其中,属于建设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构筑物对应的二级地类调查;属于设施农用地拆除未尽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属于临时用地拆除未尽的,按建设用地调查;实地已复耕或复绿的,按现状调查。此外,对于废弃的公路、铁路和尾矿,在分别按公路用地、铁路用地和采矿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应增加标注“废弃”属性。
《通知》明确,将《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关于线状地物交叉的调查要求,调整为地面线状地物连续表示。但对于农村道路、过街天桥等线状地物跨越公路、铁路等,应保持公路、铁路贯通;线状地物平面交互时,应保持高等级的道路贯通;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因线状地物交叉重叠十分复杂,各地可制定相应的表示规则,开展细化调查,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上报调查成果。
《通知》要求,补充填报举证材料与图斑关联信息。对所举证的图斑,要由县级调查单位按三调图斑逐一填写举证图斑信息表,提交县级调查成果时一并提交。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