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湖泊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山东省沂水县召开了湖长制工作动员会,决定全面实行湖长制,并发布了实施方案,对河流、水库、湿地进行同步部署、实施、考核。
方案提出,在全县所有水库、湿地全面实行湖长制。各类水库分级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水库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已经设立河长的水库,按要求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尚未设立河长的水库,尽快建立湖长体系。已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的水库、湿地,按照管理体系,其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湖长的湖长助理,协助湖长履行管理职责。在河流、水库上的各类湿地,由各级设立的河长、湖长承担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同时,按照河长制总体目标,坚持河流、水库、湿地管理保护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实现全县水库、湿地水环境功能全面恢复、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持全县河流和水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
方案规定,建立县、乡、村三级湖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县、乡级总河长同时担任总湖长,对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水库、湿地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水库、湿地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水库、湿地与入水库、湿地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县、乡级湖长对水库、湿地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水库、湿地管理保护工作,并负责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湖长履职情况的督导、考核及问责工作。
方案要求,各乡镇每年12月20日前,要及时将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落实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并送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办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对水库、湿地镇级湖长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实行水库、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把湖泊管理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