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关于稳妥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市、县(区)解决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界定、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各市县开“处方”。
宁夏明确,对超越批准范围占有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原土地批准文件,对超占部分的土地依法进行查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原批准土地为出让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处理未按批准建设用途开发建设问题时,对于改变项目批准建设用途已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关于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问题的处理,宁夏提出,对于增加容积率已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于增加容积率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先由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部门改变容积率批准情况,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就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出售首次登记问题,宁夏明确由当地国土资源和住建部门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依据本级政府决定分别完善 相关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属于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用地单位予以补缴。
对以上4个问题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宁夏明确了补缴标准和评估期日。对超占国有建设用地部分,按照该宗地原出让合同价格计算补缴价款。未按批准建设用途开 发建设、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出售等问题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日期和现状规划条件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应补缴的土地价款。(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